反洗錢小課堂
遠離洗錢犯罪 筑牢安全防線
洗錢罪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通過特定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為。
其核心在于切斷犯罪所得與上游犯罪的關聯性,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公正。
洗錢罪的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特殊情形:上游犯罪行為人(自洗錢)亦可獨立構成洗錢罪。
主觀要件:
故意: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七類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仍實施掩飾、隱瞞行為。
推定明知:通過異常交易方式(如頻繁跨境轉賬、拆分資金)或職業背景(如金融從業人員)可推定主觀明知。
客體要件:
客觀要件:
行為方式:
1)提供資金賬戶;2)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有價證券;3)通過轉賬或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4)跨境轉移資產;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來源和性質。
行為對象:僅限于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洗錢罪的立案標準
行為方式:
提供資金賬戶;
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有價證券;
通過轉賬或其他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跨境轉移資產;
以其他方法(如虛擬資產交易、賭博洗錢)掩飾、隱瞞來源和性質。
主觀認定:
需證明“明知”或“應當明知”資金來源于七類上游犯罪,但自洗錢行為無需證明主觀要件。
數額標準:
一般案件無明確數額門檻,但需達到“情節嚴重”標準。
洗錢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191條及司法解釋:
基本量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1萬元以上)。
適用情形:洗錢數額較小、未造成嚴重后果。
加重情節: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標準:洗錢金額500萬元以上,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多次實施洗錢行為;2)拒不配合追繳贓款;3)造成損失250萬元以上;4)其他嚴重后果(如引發金融風險)。
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責任人員按自然人標準處罰。
競合處理:
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競合時,優先適用洗錢罪。
同時構成洗錢罪與特定下游犯罪(如走私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洗錢罪的五種法定行為方式
1.提供資金賬戶
將本人或他人賬戶(如銀行賬戶、證券賬戶、第三方支付賬戶)提供給上游犯罪者使用,或通過開立虛假賬戶接收、轉移資金。
2.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有價證券
通過變賣、兌換、虛擬交易等方式,將犯罪所得轉換為現金、支票、股票等,掩蓋原始來源。
3.通過轉賬或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利用銀行轉賬、電子支付、跨境匯款等手段,將資金混入合法交易或拆分流轉。
4.跨境轉移資產
通過地下錢莊、虛擬貨幣、跨境貿易等渠道,將犯罪所得轉移至境外或反向洗回境內。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來源和性質
司法實踐中包括虛擬資產交易(如比特幣)、投資理財、虛構債權債務、利用”空殼公司“洗錢等。
反洗錢小課堂
遠離洗錢犯罪 筑牢安全防線
洗錢罪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通過特定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為。
其核心在于切斷犯罪所得與上游犯罪的關聯性,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公正。
洗錢罪的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特殊情形:上游犯罪行為人(自洗錢)亦可獨立構成洗錢罪。
主觀要件:
故意: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七類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仍實施掩飾、隱瞞行為。
推定明知:通過異常交易方式(如頻繁跨境轉賬、拆分資金)或職業背景(如金融從業人員)可推定主觀明知。
客體要件:
客觀要件:
行為方式:
1)提供資金賬戶;2)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有價證券;3)通過轉賬或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4)跨境轉移資產;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來源和性質。
行為對象:僅限于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洗錢罪的立案標準
行為方式:
提供資金賬戶;
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有價證券;
通過轉賬或其他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跨境轉移資產;
以其他方法(如虛擬資產交易、賭博洗錢)掩飾、隱瞞來源和性質。
主觀認定:
需證明“明知”或“應當明知”資金來源于七類上游犯罪,但自洗錢行為無需證明主觀要件。
數額標準:
一般案件無明確數額門檻,但需達到“情節嚴重”標準。
洗錢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191條及司法解釋:
基本量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1萬元以上)。
適用情形:洗錢數額較小、未造成嚴重后果。
加重情節: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標準:洗錢金額500萬元以上,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多次實施洗錢行為;2)拒不配合追繳贓款;3)造成損失250萬元以上;4)其他嚴重后果(如引發金融風險)。
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責任人員按自然人標準處罰。
競合處理:
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競合時,優先適用洗錢罪。
同時構成洗錢罪與特定下游犯罪(如走私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洗錢罪的五種法定行為方式
1.提供資金賬戶
將本人或他人賬戶(如銀行賬戶、證券賬戶、第三方支付賬戶)提供給上游犯罪者使用,或通過開立虛假賬戶接收、轉移資金。
2.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有價證券
通過變賣、兌換、虛擬交易等方式,將犯罪所得轉換為現金、支票、股票等,掩蓋原始來源。
3.通過轉賬或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利用銀行轉賬、電子支付、跨境匯款等手段,將資金混入合法交易或拆分流轉。
4.跨境轉移資產
通過地下錢莊、虛擬貨幣、跨境貿易等渠道,將犯罪所得轉移至境外或反向洗回境內。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來源和性質
司法實踐中包括虛擬資產交易(如比特幣)、投資理財、虛構債權債務、利用”空殼公司“洗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