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集資?
01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基本特征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三要件
1.非法性:"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為"一行兩會一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凡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如吸收存款,公開發行證券,公開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等),都需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
2.利誘性:非法集資一般都許諾還本付息。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均不承諾保本保收益。
3.社會性:"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集資。
02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表現形式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總結了非法集資的五種表現形式:
1.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2.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3.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總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十二種表現形式: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托理財,融資租賃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2.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常見手法
一是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游,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三是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有些非法集資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有時采取類傳銷的手法,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什么是非法集資?
01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基本特征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三要件
1.非法性:"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為"一行兩會一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凡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如吸收存款,公開發行證券,公開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等),都需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
2.利誘性:非法集資一般都許諾還本付息。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均不承諾保本保收益。
3.社會性:"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集資。
02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表現形式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總結了非法集資的五種表現形式:
1.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2.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3.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總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十二種表現形式: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托理財,融資租賃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2.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常見手法
一是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游,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三是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有些非法集資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有時采取類傳銷的手法,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