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警惕,遠離洗錢
很多朋友可能沒有注意到,在你不經意間,可能已經和洗錢打過照面。那些看似平常的舉動,或許正讓你陷入危險的漩渦。常見的洗錢套路有哪些呢?
01新型洗錢類型
“供卡型”洗錢
千萬不要被高額回報誘惑!如果出租、出借或出售自己或他人的銀行卡、股票賬戶、期貨賬戶等金融賬戶,用來幫別人轉賬或存取款,都可能成為犯罪分子洗錢的幫兇。記住,你的賬戶只能自己使用,出租、出借就是在冒險!
”借碼型“洗錢
切勿貪圖小利,將收付款二維碼交給他人使用,這可能會讓你在不知不覺中就參與了洗錢犯罪。犯罪分子不僅會利用微信、支付寶的收款碼,還會通過銀行轉賬、承兌、代付款等各種方式,把非法得來的錢洗白。
“虛構交易性”洗錢
警惕那些高薪刷單、高價收購低價商品等看似誘人的活動。犯罪分子常常用空殼公司進行虛假交易,或者用贓款贓物進行虛假擔保、抵押來獲取貸款,這些都是虛構交易洗錢的套路。一旦參與,很可能成為共犯,面臨法律制裁!
02典型案例
李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李某某在明知其上家吳某倒賣對公賬戶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以每人每次100元至150元不等的勞務費,組織馬某某、王某某等人通過設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空殼公司,長期在多家銀行,開立30余個對公賬戶。再將包括對公賬戶在內的"八件套"(企業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公司章、財務章、法人私章、手機卡、單位結算卡、U盾)以每套1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價格,倒賣給吳某。后經查,上述空殼公司對公賬戶被轉賣后,用于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涉案金額達90余萬元。李某某因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鄭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曾某介紹鄭某某來北京幫助開辦銀行卡,并提供路費和食宿費用。鄭某某于2021年3月24日抵達北京,按曾某要求,先后于2021年3月25日至26日前往A銀行、B銀行辦理4張銀行卡,開通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服務,并辦理U 盾,開戶留存的住所地,即是鄭某某在北京下榻酒店。開戶后鄭某某將銀行卡、U盾、綁定銀行卡的個人手機卡、身份證(俗稱"四件套")出售給曾某,獲取勞務費1萬元人民幣。后鄭某某出售的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涉案金額達140余萬元。鄭某某因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03溫馨提示
1.選擇合法正規的金融機構獲取金融服務,保護您的資金和個人信息安全。
2.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如實填寫身份信息,證件到期及時更新,確保個人賬戶安全使用。
3.不出租出借個人身份證件、賬戶、銀行卡、電話卡、數字人民幣錢包、微信、支付寶等支付賬戶或收付款二維碼等,不用本人賬戶替他人收款或提現,謹防被洗錢及違法犯罪活動利用。
提高警惕,遠離洗錢
很多朋友可能沒有注意到,在你不經意間,可能已經和洗錢打過照面。那些看似平常的舉動,或許正讓你陷入危險的漩渦。常見的洗錢套路有哪些呢?
01新型洗錢類型
“供卡型”洗錢
千萬不要被高額回報誘惑!如果出租、出借或出售自己或他人的銀行卡、股票賬戶、期貨賬戶等金融賬戶,用來幫別人轉賬或存取款,都可能成為犯罪分子洗錢的幫兇。記住,你的賬戶只能自己使用,出租、出借就是在冒險!
”借碼型“洗錢
切勿貪圖小利,將收付款二維碼交給他人使用,這可能會讓你在不知不覺中就參與了洗錢犯罪。犯罪分子不僅會利用微信、支付寶的收款碼,還會通過銀行轉賬、承兌、代付款等各種方式,把非法得來的錢洗白。
“虛構交易性”洗錢
警惕那些高薪刷單、高價收購低價商品等看似誘人的活動。犯罪分子常常用空殼公司進行虛假交易,或者用贓款贓物進行虛假擔保、抵押來獲取貸款,這些都是虛構交易洗錢的套路。一旦參與,很可能成為共犯,面臨法律制裁!
02典型案例
李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李某某在明知其上家吳某倒賣對公賬戶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以每人每次100元至150元不等的勞務費,組織馬某某、王某某等人通過設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空殼公司,長期在多家銀行,開立30余個對公賬戶。再將包括對公賬戶在內的"八件套"(企業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公司章、財務章、法人私章、手機卡、單位結算卡、U盾)以每套1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價格,倒賣給吳某。后經查,上述空殼公司對公賬戶被轉賣后,用于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涉案金額達90余萬元。李某某因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鄭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曾某介紹鄭某某來北京幫助開辦銀行卡,并提供路費和食宿費用。鄭某某于2021年3月24日抵達北京,按曾某要求,先后于2021年3月25日至26日前往A銀行、B銀行辦理4張銀行卡,開通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服務,并辦理U 盾,開戶留存的住所地,即是鄭某某在北京下榻酒店。開戶后鄭某某將銀行卡、U盾、綁定銀行卡的個人手機卡、身份證(俗稱"四件套")出售給曾某,獲取勞務費1萬元人民幣。后鄭某某出售的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涉案金額達140余萬元。鄭某某因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03溫馨提示
1.選擇合法正規的金融機構獲取金融服務,保護您的資金和個人信息安全。
2.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如實填寫身份信息,證件到期及時更新,確保個人賬戶安全使用。
3.不出租出借個人身份證件、賬戶、銀行卡、電話卡、數字人民幣錢包、微信、支付寶等支付賬戶或收付款二維碼等,不用本人賬戶替他人收款或提現,謹防被洗錢及違法犯罪活動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