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2025年10月10日,張先生駕駛車輛在縣區道路與劉先生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受損、劉先生輕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張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且對方損失預估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然而,事故處理過程中張先生才發現,其車輛的交強險、商業險已于2025年9月30日到期,且未續保。因此還被交警扣車與罰款。
案例分析
張先生因工作繁忙,忽略了保險公司之前的電話與短信續保提醒,也未主動關注保單有效期,導致車輛在“脫保”狀態下行駛。此次事故中,傷者的醫療費、車輛維修費等均需張先生個人承擔,不僅要承擔較大經濟壓力,還面臨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風險提示:
1、交強險是車輛上路的“必持保障”,其保障期間具有連續性。建議車主主動關注保單到期日,設置電子日歷或提醒,避免因疏忽導致保險“斷檔”,使車輛在風險中“裸奔”。
2、保險到期前,保險公司通常會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提醒續保,車主應注意接聽、查看,并及時通過官方渠道辦理續保手續,切勿因工作繁忙或抱有僥幸心理而延誤。
3、車輛“脫保”期間若發生事故,車主不僅無法獲得保險賠付,還需自行承擔全部事故損失,并可能面臨相關法律處罰。建議車主定期檢查保單狀態,保持保險有效,切實履行對己、對他人的安全責任。
【免責聲明】 本文僅為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風險防范意識之目的,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業務承諾或理賠依據。具體保險責任及賠付標準以保險單、產品條款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為準。敬請知悉。
案例簡介:2025年10月10日,張先生駕駛車輛在縣區道路與劉先生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受損、劉先生輕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張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且對方損失預估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然而,事故處理過程中張先生才發現,其車輛的交強險、商業險已于2025年9月30日到期,且未續保。因此還被交警扣車與罰款。
案例分析
張先生因工作繁忙,忽略了保險公司之前的電話與短信續保提醒,也未主動關注保單有效期,導致車輛在“脫保”狀態下行駛。此次事故中,傷者的醫療費、車輛維修費等均需張先生個人承擔,不僅要承擔較大經濟壓力,還面臨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風險提示:
1、交強險是車輛上路的“必持保障”,其保障期間具有連續性。建議車主主動關注保單到期日,設置電子日歷或提醒,避免因疏忽導致保險“斷檔”,使車輛在風險中“裸奔”。
2、保險到期前,保險公司通常會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提醒續保,車主應注意接聽、查看,并及時通過官方渠道辦理續保手續,切勿因工作繁忙或抱有僥幸心理而延誤。
3、車輛“脫保”期間若發生事故,車主不僅無法獲得保險賠付,還需自行承擔全部事故損失,并可能面臨相關法律處罰。建議車主定期檢查保單狀態,保持保險有效,切實履行對己、對他人的安全責任。
【免責聲明】 本文僅為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風險防范意識之目的,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業務承諾或理賠依據。具體保險責任及賠付標準以保險單、產品條款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為準。敬請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