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保險越來越多的被大家所使用,它作為一種防范風險的手段在我們的生活中無處不在。從人身保險到財產保險,保險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近年來一種新的保險方式正在我們身邊悄然興起,那就是預約保險。預約保險不是一種類似于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的保險,而是一種建立正式保險合同的前置程序,發生于正式投保之前,本身并不會使保險人產生保險義務。更準確地說,預約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一定期間內分批裝運的貨物。
預約保險最早是在海商法中出現的,并沒有在保險法中體現,《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至二百三十四條在“海上保險合同”一章下的“合同訂立”一節對預約保險進行了規定“被保險人在一定期間內分批裝運或者接受貨物的,可以與保險人訂立預約保險合同。預約保險合同應當由保險人簽發預約保險單加以確認”,但沒有明確預約保險的概念。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對預約保險的定義進行了增補,即第14.18條:“預約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于被保險人將來一定期間內分批運輸的貨物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一種長期保險協議”。如該條規定在將來修改后的《海商法》得到采納,將成為預約保險合同最為權威的定義。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預約保險合同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針對一定期間內分批裝運或者接受貨物而訂立的。預約保險合同原是為滿足長期大規模的海上貨物運輸防范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一種保險商業模式。
保險雙方采用預約保險方式,事先約定保險貨物的保險范圍、險種、保險期限、保險費率及其收取辦法,被保險人應當提前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被保險人應當在每批貨物裝運前向保險人申報,并根據確定的貨物價值調整保險費確定保險數量、保險金額等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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