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平時談論起意外時,普遍認為意外是指突然身故。
其實在意外險里對“意外”有明確的定義,主要是指人身風險發生的原因,是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它廣泛存在于我們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無法一一窮舉。
判斷是否意外,可以從是否符合以上四個關鍵特征:“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迎國慶單位組織退休的老職工大合唱,老阿姨們唱完歌紛紛走下舞臺,有個阿姨突然歪了一下,大家趕緊圍過去扶住她,當時大家以為可能是裙子長絆了一下而已,一個多小時以后那個阿姨就不在了。
這個事件發生的很突然,符合突發的、也是非本意的,但是意外險不能賠,因為并不符合非自身疾病的。
后來才得知,這個退休阿姨人走了是因為突發心梗,是自身疾病導致的,不符合意外險里面“非自身疾病”的特征,所以不屬于意外傷害,意外險就不能賠了。
除了意外傷害的四個關鍵特征以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則,就是近因原則。
所謂近因原則是指在保險法上,只有當一個原因對損害事故的發生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而且這個原因是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時,保險公司才承擔保險責任。
涉及因果關系的保險事故均采用近因原則處理。
假設,一名老人家不小心摔了一跤,腦袋磕到石頭,當場死亡。在分析這個結果的時候,可能有兩個近因:第一個近因是這位老人家,可能由于頭撞到了石頭,導致顱腦損傷;第二個近因是在摔倒的那一剎那,由于受到驚嚇,老人家高度緊張,導致腦梗。
雖然結果一樣,但它們的近因不同:
第一個近因是石頭的撞擊,也就是這個摔跤的意外,意外險承擔賠付責任。第二個近因是自身的腦梗突發,與自身疾病有關。雖然腦梗是由于摔倒受到驚嚇,但根本原因仍是自身的疾病。
同一事故因為不同的近因,就有不同的處理結果。
另外,保險合同里還有責任免除,也就是說發生責任免除里的傷害,保險公司也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人自制傷害或自殺,但被保人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
(五)疾病、食物中毒、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等等。
比如第一、第二條、第三條都是故意的行為,不符合意外險里非本意的特征,所以不在保障范圍;
第五條里面列明的這些不符合“非自身疾病”的特點,所以不在保障范圍;
“食物中毒”這一點要特別說明的是:若是一人出現的食物中毒現象,難以界定引起中毒的原因是食物還是自身身體疾病;若一群人均出現食物中毒的現象,可以很好的證明是食物引起的,這種情況屬于意外險承保的范圍;
猝死是很容易引起理賠糾紛的,表現的特征與意外險的一些特征高度重合,比如都是突發的、非本意的。但在猝死定義上,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肌體內潛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發生急性功能性障礙,導致意外的、突然的、非暴力性的死亡。
世界衛生組織定為發病后6小時內死亡者為猝死。其本質上由于自身疾病誘發的。
猝死的原因最多見是心血管系統的疾病,造成猝死可能有某些誘因,例如過度緊張、過度疲勞,也可以無明顯誘因的。
所以很明顯,猝死是自身疾病導致的,不符合意外的特征。
現在很多意外險產品專門把猝死責任也加進來,就是因為猝死和意外在很多特征上相似,為了兜住大家的信任,部分保險公司會把猝死責任加進來。
簡單地說,意外險賠償范圍=一切意外–除外責任。
意外險里賠付的也不僅僅是意外身故,因意外傷害導致的身故、殘疾、受傷都在賠付范圍內。所以我們看到一個全面的意外險有意外身故、傷殘等級賠付,以及意外醫療報銷、意外住院津貼。
其中特別強調的是意外導致的傷殘等級賠付是意外傷害保險的靈魂。個人保險四大險種中,只有意外傷害保險有傷殘等級賠償的保障責任。所謂“殘而不死,乃雙殺”。殘疾造成的損失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可能是長期的醫療費用支出;另一方面可能是工作能力下降,以前能夠做的工作無法完成,這會極大地影響后續收入,對一個家庭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打擊。因此,盡管意外險看起來微不足道,仍然是家庭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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